随州市曾都区齐鸣机械制造公司片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 发布时间:2023-08-23 16:45
  • 信息来源: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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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城区产城融合,大力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发展,进一步改善随州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区人民政府同意,拟实施齐鸣机械制造公司片区项目征收。为做好征收补偿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七、《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不动产征收工作中申请强制执行的意见》(随政办发〔2017〕4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

第二条项目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齐鸣机械制造公司片区项目

第三条 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曾都区南郊街道办事处马家榨社区齐鸣机械制造公司片区(齐鸣公司及其东侧桃园农庄和个体养殖户)工业出让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土地面积7.16公顷其中工业出让土地面积2.14公顷,集体土地面积5.02公顷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红线图为准凡在此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附属物均属被征收对象。

第四条征收期限

    2023 823日起至20231125日止。

第五条  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曾都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曾都区住建局(房屋征收中心)

实施单位:曾都区南郊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征地补偿

一、集体土地《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马家榨社予以补偿,由社区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结算。

二、工业出让土地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符合保障范围和对象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根据现行相关政策由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实审核测算。

第七条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

集体所有土地上工业出让用地范围内非住宅房屋、企业用房(包括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和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除集体所有土地上租赁、承包合同。

第八条装饰装修的补偿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装饰装修面积、用材、质量、工艺、成新、工程量大小等因素,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

场地平整补偿:由测绘公司出具场地平整工程量报告,按照评估结果据实补偿。

第九条 机械设备及其他资产补偿

一、企业厂房、设备搬迁一般不突破1万元,搬迁量特别大的水电设施、设备基础、设备搬迁及其它资产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二、机械设备搬迁中的设备损失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第十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或生产性房屋补偿价值的5%。上述标准确实不足的,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征收前6个月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  付款方式

征收人签订协议并交出产权证或产权确认证明后,支付补偿资金总额的60%,待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出,并达到拆除条件,付清剩余资金。

第十 其他事项

一、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二、设立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对产权不明晰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拆除前征收人依据本方案地上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

、钢构厂房现值由资产评估公司评估钢构厂房剩余价值,从总补偿款中扣除,由被征收的企业自行处置,处置中发生的一切安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被征收的企业承担

第十房屋产权认定办法

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时无手续、无证或对其合法性、用途有争议的,由征收主体组织相关单位依法进行认定,按认定的面积、性质、用途补偿。

第十不作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认定为非法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二、发布公告或工作专班进场调查登记后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四、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第十 注意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专班做好房屋面积丈量、评估资料核对工作并完善提供相关资料手续。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并承担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等费用结算并办理报停手续,若发生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解决,一切责任事故自负。

被征收人必须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进行搬迁交房。逾期未腾空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须亲自到场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书或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工作专班,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被征收人必须按房屋原貌交付征收征收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单位拆除,因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而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可用补充方案说明,补充方案与本方案有同等效力。

第十  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征收主体作出要求履行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  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准备相关资料,报请征收主体相关法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 本次征收中,若遇特殊的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报指挥部集体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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