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应当出示什么资料?
  • 发布日期:2026-02-04 10:55
  • 信息来源:曾都区税务局
  • 编辑: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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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应当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的复印件或者电子件。发票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名称、建筑项目名称。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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