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机关各股室、局直各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5日
〔2023〕630号
关于印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重点监管、精准监管、高效协同监管,特研究制定《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6日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9〕35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等级划定、评价标准、信用承诺、失信行为认定、信用修复、分类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中心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市局成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以及在土地市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矿业权市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自然资源中 介服务市场和自然资源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等从事相关业务的机 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成员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采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实施信用计分、评价以及信用修复处理等工作。
各成员部门应当落实安全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推送、披露全过程安全。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全市中心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 档案管理以及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行政审批、历史信用等信息。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因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的方式归集。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原则上通过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生成。
第三章信用等级划定
第九条将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守信(A级)、基本守信(B 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的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评价记分情况生成。
第十条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信用记分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评定为A 级;信用记分在50分至100分之间(含50分),且没有一次性记-20分情形的,评定为B 级;信用记分在 0分至50分之间,且没有一次性记-30分情形的,评定为C 级; 信用记分在0分及以下的,或发生一次性记-50分的,评定为D 级。
第四章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周期 记分管理,一个信用周期以自然年进行计算,为3年。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的信用计分均由100分作为起点,采取良好信用行为加分、失信行为扣分方式对其信用进行计分。一个信用周期的最终信用计分以两者累计方式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良好信用行为包括一个信用周期内保持A 级、被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为守信“红名单”、被上级部门联合激励备忘录明确为联合激励对象。
第十四条失信行为包括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信用承诺等行为。
第十五条良好信用行为及失信行为具体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2)附后。
第十六条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获得多个良好信用行为的,实行累计加分。
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记扣分;但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多个失信行为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扣分。
第十七条各成员部门应及时对行政相对人及从业机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分,认定完成后将相关资料及认定结果上传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信用承诺
第十八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按照诚实守信原则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行政相对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采矿权许可、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含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设计方案批复等事项时,根据工作实际,各成员单位可要求其提交信用承诺书。
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接受基础测绘项目招标活动监督检查时,根据工作实际,各成员单位可要求行政相对人以及投标企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受让主体、引进企业、交易双方等, 提交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3)
第六章失信行为认定
第二十条 各成员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的失信行为后,应将失信行为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说明其行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失信 行为书面告知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告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供申辩 材料,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的陈述申辩理由是否成立,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对失信行为未提出申辩,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由各成员部门向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下 发失信行为通知书,由当事人签收。(失信行为书面通知书详见附件5)
第七章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三条信用周期届满时,一般失信行为自动修复。信用周期尚未届满,但失信行为人积极落实整改要求,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由失信行为人提交书面撤销申请和相关整改材料,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予以信用修复,同时将相关材料和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随州)”平台。
第二十四条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如有《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其信用信息不予修复。
第八章信用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评定为A 级的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享有以下权益:
(一)按照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的奖励措施执行;
(二)探索简化程序,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三)优化监督检查日常管理、专项检查频次;
(四)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信用记分低于100分时,自动退出守信“红名单”。
第二十六条评定为B 级的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各成员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进一步守法诚信。
第二十七条评定为C 级的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各成员部门可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在“信用中国(随州)”网站公开其违规违法行为;
(二)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增加检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三)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从严审核其申请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第二十八条评定为D 级的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各成员部门可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按照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执行;
(二)在“信用中国(随州)”网站公开其违规违法行为;
(三)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增加检查频次,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参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九章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运用市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行政相对人和从业机构的信用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由各成员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工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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