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指引
  • 发布日期:2023-10-31 09:53
  • 信息来源:
  • 编辑:谢沛霖
  • 【字体:
打印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5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5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享受条件】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