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煤炭消费量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高耗能高排放重点领域年 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按规定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 审查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上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发改委负责实施。其中,高耗能高排放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50万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50万吨的项目,省发改委出具审查意见前,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以下,除依规可不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节能审查由市州发改部门负责实施。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千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千吨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发改部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节能降碳措施、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说明,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报送节能降碳承诺。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五)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州发改部门牵头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部门实施。
(六)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地市,省发改委视情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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