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中央第一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84,整改销号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意见建议
对督查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国家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二、整改目标
通过追责问责保持对环境违法问题严肃查处的高压态势,实现震慑和教育作用,防止今后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整改措施
1.对督查组移交的具体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纪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对推进整改工作措施不力、敷衍塞责、拒不整改或问题仍然突出的,实施“一案双查”。
2.对督查组移交我省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810台”问题,认真核查,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燃煤锅炉集中整治行动,收回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依法严肃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对违规新增燃煤锅炉一律不予注册和审批。2017年底前,淘汰或改造全市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四、整改完成情况
1.督促各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目标任务,实施清单管理,加强督查督办。
2.严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
3.区纪委监委始终保持严肃查处的高压态势,共查处生态环保领域问题12个,问责28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15人,组织处理13人。
根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目标要求,该项完成整改目标,符合整改销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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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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