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曾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曾都区某汽车装备制造公司和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分别有3名和4名工人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现场查询核实,这两个公司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7名工人均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处结果:经过立案调查,该两家公司从事焊接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两家公司作出责令期限改正,分别给予人民币1.8万元和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危化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曾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曾都区某加油站新建危险化学品甲醇汽油、柴油经营储存建设项目正在试生产(使用)。经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该建设项目制定了试生产(使用)方案,但未编制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未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未对试生产(使用)条件逐项检查确认,形成审查意见。
查处结果:经过立案调查,该加油站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期限改正,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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