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曾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陪同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异地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曾都区某加油站存在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油罐区视频监控未全过程记录卸油作业、观察井内积水未及时抽排等5项安全隐患和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23年11月,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这一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结果:经调查,该加油站系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该加油站负责人和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为张某某。张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这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曾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湖北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将生产车间出租给3家单位从事化肥生产加工,双方虽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该公司未对3家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查处结果:经过立案调查,该公司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6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某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