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罚!
  • 发布时间:2023-08-10 16:16
  • 信息来源: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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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8日,曾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发现,曾都经济开发区某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6家企业,双方虽然签订了《厂房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但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相关检查记录。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合同书、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等资料,并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曾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随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冷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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