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件 名 称 | 随州市曾都区邓氏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中医医师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曾卫医罚﹝2026﹞003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随州市曾都区邓氏诊所(普通合伙) |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302MA******37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姓名 | 张*正 | |
身份证号码 | 4113251988******39 | ||
违法事实 | 经查,随州市曾都区邓氏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中医医师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 ||
行政处罚依据 | 随州市曾都区邓氏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中医医师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98之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30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6月1日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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