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才非医师行医案
  • 发布时间:2026-04-14 18:34
  • 信息来源: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审核人:徐玥莹
  • 【字体:
打印

      

*才非医师行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曾卫医罚2026002

当事人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才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才

身份证号码

4206191953******7X

违法事实

经查,彭*才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易某兵、文某环开展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

*才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易某兵、文某环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条、《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23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二、罚款20000.00元,合计罚没款20500.00元,并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6410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