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件 名 称 | 执业医师涂明芳未按照登记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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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曾卫医罚 [2022]010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涂*芳 |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
(当事人) | 姓名
| 涂*芳 | |
违法事实 | 曾都区卫生监督员汪辉、万加敏,刘艳丽按照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随州市二中对面的红十字会诊所里一位40-50岁左右的女士胡乱开药诉求内容。于2022年8月11日上午9时29分至10时17分,现场检查发现机构大厅左侧上方悬挂营业执照副(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MA4CMHC32G,名称:曾都区众康门诊部,经营者:江*堂;经营场所:随州市舜井大道148-6号。机构内可见就诊患者李*喜、唐*玉,李*喜正在静脉输液(现场已拍照,问询笔录已完成)。其中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患者陈*颖处方可见,处方开具药品为头孢克圬分散片(0.1g*10),伤风感冒颗粒(5g*6),金银花颗粒(15袋*10),医师签名 涂*芳,收费160元,7月25日。现场共查处处方笺18份,收费金额核实为4476元,其中涂*芳开具处方笺5份,收费3245元。涂*芳为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医师注册地址为原曾都区红惠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已注销),涂*芳开展执业活动场所经营者江*堂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涂*芳开展执业活动非法所得3245元因交由经营者江*堂统一收支,已在江*堂无证行医案件中予以没收。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1、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6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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