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件 名 称 | 执业医师马国法未按照登记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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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曾卫医罚 [2022]020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马*法 |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
(当事人) | 姓名
| 马*法 | |
违法事实 | 曾都区卫生监督员汪辉、万加敏,刘艳丽按照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随州市二中对面的红十字会诊所里一位40-50岁左右的女士胡乱开药诉求内容。于2022年8月11日上午9时29分至10时17分,现场检查发现机构大厅左侧上方悬挂营业执照副本(1-1),统一社会信用代924213MA4CMHC32G,名称:曾都区众康门诊部,经营者:江*堂;经营场所:随州市舜井大道148-6号。机构内可见就诊患者李*喜、唐*玉,李*喜正在静脉输液(现场已拍照)。李*喜,年龄51岁;开具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0.9、地塞米松5mg、左氧氟沙星注射液200ml,注射三天,医师签名马*法,药费230元,日期2022年8月9日。患者李*喜确认为其接诊并开具诊断处方医师为马*法,现场查获2022年7月25日至8月10日11份处方笺,医师签名为马*法,收费1191元。马*法为内科专业执业医师,医师注册地址为原曾都区马医生诊所(已注销),马*法开展执业活动场所经营者江*堂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马*法开展执业活动非法所得核实为1191元,非法所得交由经营者江*堂统一收支,已在江*堂无证行医案件中予以没收。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1、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7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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