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7076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曾都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曾政办发〔2019〕2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10-23 17:26
编辑 张艳艳 审核 曾都区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10-23 17:26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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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曾都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综合示范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曾政办发〔2019〕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曾都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23日

曾都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湖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示范(2018—2020年)实施方案》(鄂商办发〔2018〕8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包括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安排及我区配套的资金,共计600万元,用于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电子商务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及运营;

(二)农产品上行营销体系建设;

(三)农产品品牌培育和追溯体系建设;

(四)乡镇、村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五)区、镇、村三级物流网络及仓储配送中心建设;

(六)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

(七)用于推进电商扶贫活动;

(八)用于其它推动电商发展相关行动。

第五条省级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土建、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及项目建设内容

第六条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

(一)运营中心装饰、装修;

(二)农产品展示;

(三)统一的户外广告标牌;

(四)电脑、办公桌椅等硬件配套设施建设;

(五)水电、网络、劳务等日常运营费用;

(六)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时间节点,为全区企业、网商、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政策咨询、渠道对接、孵化支撑、电商解决方案、电商服务资源与本地对接,为我区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七)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包括宣传体系搭建、宣传画册、报刊印刷、视频拍摄及媒体宣传等。

财政资金支持该项资金的比例占示范资金总额15%左右。

第七条农产品上行营销体系建设:

(一)新建或改建4个镇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站),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整合便民服务、农资服务、创业服务、物流服务等功能;村级服务点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统一标识和门头设计,配备扫描枪、电脑、WiFi信号、货柜等设备。

(二)支持我区企业农产品品牌建设,支持农产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进行有机、绿色及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体系,与旅游资源结合打造曾都区名片,建立健全农产品信息管理系统。

(三)鼓励电商企业和镇以推品牌、拓渠道、增销量为重点,对特色突出、规模较大、适宜网销、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开展网络和现场营销活动,利用网络直播等新媒体平台,开通众筹、团购、分销、秒杀等营销渠道,开展情景式、体验式等互动交流活动;鼓励电商企业在全国知名电商平台开设特色馆、专营店、旗舰店等店铺,营销我区的农产品。

财政资金支持该项资金的比例占示范资金总额50%左右。

第八条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主要用于政府机关、企业管理层、涉农企业、合作社人员、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人员的电商操作技能培训、本地培训、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组织、参加电子商务各类会议等费用。

财政资金支持该项资金的比例占示范资金总额20%左右。

第九条电子商务示范激励。对在网络农产品零售业绩高的企业、精准扶贫中有突出贡献电商企业、我区农产品上行营销中有创新的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示范村、示范户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支持电子商务宣传。通过户外招牌、墙体广告、标语等方式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推广,在新闻媒体平台、网站、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推广。

第四章项目申报、验收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电商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的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方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的内容一致,并对每个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后,申报方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对建设性项目资金按进度分三次拨付:项目启动时,根据实际需要,可拨付30%工程款;项目实施中,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可再预拨付资金,拨付比例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项目建设完成,经省、市、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总额的20%。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组织商务、财政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组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验收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申报材料及验收审计意见,报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商务局根据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向项目单位拨付全部项目资金。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区商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的整体运行过程;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配合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区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专款专用。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向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凡发生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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