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曾都区商务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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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曾都区商务局 | |
编辑 | 曾都区商务局 | 审核 | 张艳艳 |
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75号)、《湖北省农村电商工程三年(2018—2020年)行动方案》(鄂农工发〔2018〕18号)、《湖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示范(2018—2020年)实施方案》(鄂商办发〔2018〕86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曾都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时办法》(曾政办〔2019〕24号)。
二、主要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75号)、《湖北省农村电商工程三年(2018—2020年)行动方案》(鄂农工发〔2018〕18号)、《湖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示范(2018—2020年)实施方案》(鄂商办发〔2018〕86号)等文件要求,我区启动了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综合示范项目,区政府出台了《曾都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省级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曾政办发〔2019〕23号),为做好综合示范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暂时办法》共6章23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向、资金拨付、项目的推进和监督等进行规范,为更好地展开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供依据。
(一)资金使用范围。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及运营;农产品上行营销体系建设;农产品品牌培育和追溯体系建设;乡镇、村服务站建设及运营;区、镇、村三级物流网络及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用于推进电商扶贫活动;用于其它推动电商发展相关行动。省级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土建、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二)资金分配及项目建设内容。
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运营中心装饰、装修;农产品展示;统一的户外广告标牌;电脑、办公桌椅等硬件配套设施建设;水电、网络、劳务等日常运营费用;制定服务规范;电子商务宣传推广。财政资金支持该项资金的比例占示范资金总额15%左右。
农产品上行营销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支持该项资金的比例占示范资金总额50%左右。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支持该项资金的比例占示范资金总额20%左右。
(三)项目申报、验收及资金拨付程序。电商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方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的内容一致,并对每个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后,申报方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对建设性项目资金按进度分三次拨付:项目启动时,根据实际需要,可拨付30%工程款;项目实施中,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可再预拨付资金,拨付比例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项目建设完成,经省、市、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总额的20%。
(四)监督管理。区商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的整体运行过程;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区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专款专用。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向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凡发生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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