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30112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字号 曾水函〔2024〕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5-29 08:49
编辑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审核 张艳艳
关于随州市内河治理(城东补水排水)工程取水许可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4-05-29 08:49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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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华盈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申请等相关取水许可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组织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批准同意你公司(随州华盈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77000914W,法定代表人:刘颖)在随州市漂水干流右岸随州高新区裕民社区段河道取地表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取水口位置为:东经113°25'33.74"、北纬31°43'56.17",取水设施为沉井泵站,取水用途为生态补水,取水规模为年取水量88.2万立方米,退水为张家板桥河段进行生态净化,水质达标后再排往白云湖。

二、你公司须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三、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应尽快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及报送验收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四、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你公司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若本工程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五、你公司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以注销处理。

六、你公司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特殊情况下,取水单位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七、你公司应每年12月31日前要及时向我局报送当年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取用水台账,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附件:曾水函〔2024〕6号关于随州市内河治理(城东补水排水)工程取水许可的批复.docx

附件:曾水函〔2024〕6号关于随州市内河治理(城东补水排水)工程取水许可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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