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曾都区司法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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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发布日期 | 2015-06-12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曾都区司法局 | |
编辑 | 曾都区司法局 | 审核 | 徐玥莹 |
2015年6月8日,曾都人民政府印发了《曾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指导曾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区政府法制办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适用范围、适用的原则、起草制定的主体等;
(二)第二章制定与公布,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单位、制定的程序、起草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的情形、召开论证会的情形、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送审稿报送的材料、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合法性审查时间、对外向社会公布的要求、文件有限期等;
(三)第三章备案与监督,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主体和备案机关、报送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备案审查的情形、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等;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考核、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情形。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机关、《管理办法》的有效期。
三、政策依据
依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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