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6338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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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区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曾司发〔2014〕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2-01 15:00 |
编辑 | 曾都区司法局 | 审核 | 张艳艳 |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处、中心:
为正确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规范我区社区矫正刑事执法活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曾都区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曾都区司法局
2024年1月16日
曾都区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根据《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刑事执法活动,准确适用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提高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活动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结合我局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
曾都区司法局依据规定设立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肖 晖 党组书记、局长
副 主 任:高国新 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克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 璐 党组成员、洛阳司法所所长
黄立国 一级主任科员
委员:方永春社区矫正局局长、法援中心主任
杨 科 社区矫正局副局长
李义超 省司法厅派驻民警
陈传生 省司法厅派驻民警
金 苇 三级主任科员
李志政 东城司法所所长
云 凡 西城司法所所长
李 曼 南郊司法所所长
梁 洁 北郊司法所所长
张文春 涢水司法所所长
马贻圣 开发区司法所所长
孙建军 淅河司法所所长
刘 军 何店司法所所长
邓添硕 府河司法所副所长
邵 秦 万店司法所副所长
王若楠 洛阳司法所负责人
二、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
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对社区矫正工作以下事项进行合议:
(一)涉及重大、疑难案件和情况复杂的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调查评估意见;
(二)拟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表扬、警告或者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三)拟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四)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超过三十日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呈报、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批准;
(五)拟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的;
(六)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病情复查结果的审核,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一个月以上的呈报、批准;
(七)拟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八)其他需要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合议研究的事项。
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合议前,可以邀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法律、医学、社会、教育等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三、社区矫正执行委员会合议程序
(一)社区矫正局每周一应向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书面汇报上周社区矫正案件办理情况及各项审批事项。
(二)对应由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合议的事项,由社区矫正局提请,必要时可由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主任直接提出。合议应有主任、2名以上副主任、3名以上委员参加,合议由主任主持。进行合议时,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三)社区矫正局应当在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合议前,准备好合议案件相关材料,报主任确定。
(四)向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汇报案件由社矫局或者案件具体承办人负责。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合议时,出席成员和列席人员都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五)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合议内容由社区矫正局负责记录,记录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全面。
(六)经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合议案件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七)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合议形成的决定,办案单位和承办人员必须执行。如果案情或案由确有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审查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提交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合议会议重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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