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1-20 16:47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司法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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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政复决字〔2025〕第106号

申请人:祝XX,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汉族,住山东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随州市舜井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鲍X,局长。

申请人祝XX对被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曾都区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不服,于2025年8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祝XX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撤销申请书》,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收悉。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祝XX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申请人祝XX与被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第106号行政复议案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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