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申请人: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王XX于2025年7月3日向本机关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基本事实:
王XX于2025年5月21日向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随州市XX药店销售的XX药材不符合野生植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25年6月4日,随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关于购买XX药材投诉事项的答复》。王XX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王XX对随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关于购买XX药材投诉事项的答复》不服,本机关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王XX不服随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关于购买XX药材投诉事项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受理。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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