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7-10 09:05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司法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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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政受决字〔2026〕第148号

申请人:高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6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5月15日作出的《举报答复函》,于2026年6月1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6月18日收到。

申请人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5月15日作出的《举报答复函》并责令其立案查处。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以上规定,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不包括间接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立案查处、举报奖励,并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举报答复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直接影响,对申请人也并未创设或确立新的权利义务,故申请人与本案举报处理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高XX于2026年6月18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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