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曾政复决字〔2023〕第01号
  • 发布时间:2023-06-22 16:09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司法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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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政复决字〔2023〕第0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2023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实名投诉举报进行回复告知,告知内容为不立案及不立案原因。该案属应依法立案查处处罚事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包庇违法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进行核查,及时履行了调查处理等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随州市××××卤味熟食店通过网络销售的真空包装盐水鹅无产品标签,请求被申请人予以处理并奖励。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并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鉴于被投诉举报人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已及时改正,被申请人遂于2022年11月9日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告知回复,告知内容为不立案,并告知了不立案原因。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及时履行了调查处理职责,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系程序性的通知行为,其内容是对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的描述告知。告知书本身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权利义务或增减其权利义务,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亦未对申请人创设权利义务或增减其权利义务。因此,案涉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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