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X。
被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X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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