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行政执法 统计年报分析报告
  • 发布时间:2025-01-20 09:3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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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严守“三品一特”四大安全底线,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着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及执法人员配备情况

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共两个: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受委托),内设1个法制机构。截止2024年底,行政执法人员165人,持证执法人员117人,执法监督人员5人。

二、主要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

(一)聚焦强监管提效能,有力维护市场环境。一是民生计量监管持续用力。密切关注社会热点和网络舆情,组织开展民用“三表”和“电子计价秤”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没收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14台,立案8起。二是重点领域执法持续加强。积极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持续开展“铁拳”“双打”、长江禁捕、商品过度包装、不正当竞争、汽车产品质量、涉肉类违法等专项行动,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强化教育、医疗、殡葬、涉企收费等领域价格监管,立案查处34起。开展网络市场促发展保安全整治行动,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5条,责令改正6起,立案调查2起。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共调查处置各类广告案件线索121条次,责令整改41个问题,行政约谈广告发布者11家次,清理、拆除违规医疗广告179处(块),立案调查9起。

(二)全力稳秩序护民生,坚决守牢安全底线。一是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进。全年开展农贸市场、学校大宗食堂供应商、学生奶、特供酒等36项食品专项监管,检查食品经营单位12794户次,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全区中小校园(幼儿园)共计152所学校开展全面检查,消除校园食品安全隐患412处,立案查处24起,亮牌督办学校1所,约谈学校1所,曝光典型案例4件。认真落实食品药品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问题15条,移送纪委信息11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15件。二是药械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将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检查、药品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排查染发类化妆品经营者359户次,对辖区357家零售药店、146家医疗机构、6家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共立案查处56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0份。三是特种设备监管常抓不懈。持续开展电梯、燃气相关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专项整治,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危化品生产储运企业、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重点对全区专汽、工贸等行业“厂中厂”“园中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检查,共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1173家,发现并整改各类隐患121处,立案查处18起。四是工业产品监管扎实有力。对全区17个加油站开展26批次成品油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对主城区21家电动自行车经营户进行集中约谈,开展抽检18批次,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立案9起。

(三)着力抓培训强监督,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一是深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 2024年,领导班子举办法治专题讲座2期,领导班子成员参与或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7次。二是加强干部队伍业务培训。通过春季综合业务培训、网络培训、“在线学法”、省市局轮训、专题讲座、交流研讨、“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升系统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素质和水平。三是加强执法工作监督。对2022年至2024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组织系统执法办案工作会3次,组织开展各类、各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案件评查4次,评查行政处罚案件50余件,对系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2次,有力促进了系统办案质量的提高。修订《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工作规则》,本年度所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均经法制审核,无一例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诉讼中败诉。四是积极推进柔性执法。编制曾都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五张”清单》(2024版),其中首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126项、减轻处罚事项23项、从轻处罚事项15项、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12项。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打下良好基础。2024年全系统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486件,其中不予处罚案件15件、减轻处罚案件268件、从轻处罚案件65件、简易处罚案件87件。五是积极建立“三书同送”工作机制。印发《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合规建议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三书同送”工作机制》,要求系统各执法单位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被处罚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合规建议书》《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第一时间将惩戒情况和信用修复政策告知当事经营主体,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本。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执法人员力量与监管职能不匹配。我局职能多,市场监管对象体量大,覆盖面广,导致监管任务重,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存在身兼数职的情况,因此要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还面临较大的困难。

二是执法队伍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专业人才欠缺、人员的知识结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市场监管形势,系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导致仍存在执法不规范的情况。 

三是“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还有差距。我局部分办案单位未严格按照要求做到全过程记录制度,询问室及执法记录仪使用不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持续加强学习引导,提升干部队伍业务素养。继续健全和完善局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依托各类理论业务培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尤其要加强对近几年来新进年轻干部的培训,锻炼一批年轻执法骨干,实现执法水平的优化升级;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纪律教育,树立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品质和作风。

二是严格机制,助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对全流程线上办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下发情况通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文书使用。严格执行新修订的《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组织学习《随州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设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各单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平板及驾驶舱显示器,规范使用询问室。

三是抓好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过案卷评查、明察暗访经营主体、到系统各执法办案单位实地查看等方式,查找并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结合“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专项工作,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严肃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附件: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填报处(科)室:政策法规股  填报人:桂玉洁 联系方式:3236887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行政执法主体基本信息

单位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内设法制机构(个)

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个)

行政执法人员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持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省本级单位










市州单位(含辖区)










市州(本级)










县(市、区)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1

24

165

117

5

0

说明:省直单位填表格中的第1、2列数据,市州司法局统计表格中的3、4列数据,下同。行政执法主体分为三类: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单位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本单位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一般指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各市州统计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持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时,用“+”分别表示市、县、乡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数量和其他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数量,统计口径包括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如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数量:***(市本级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专职队伍)+***(区级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专职队伍)+***(乡镇/街道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专职队伍)+***(本辖区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队伍总数)



二、2024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4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单位

名称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省本级单位









市州单位(含辖区)









市州

本级









县(市、区)

88


316

67





单位

名称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宗)

罚没金额(万元)

省本级单位









市州单位(含辖区)









市州

本级









县(市、区)






15

486

614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4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

数量

撤销许可

数量

其他

省本级单位







市州单位(含辖区)







市州

本级







县(市、区)

53581

53581

48182

5399

0

0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4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宗)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省本级单位













市州单位(含辖区)













市州

本级













县(市、区)











2

2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4年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 

名称

行政检查计划(次)

行政检查

实施(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发现

问题(个)

问题

整改(个)

双随机一公开(次)

非现场检查(次)

综合查一次(次)

联合检查(次)

专项检查(次)

其他(次)

省本级单位











市州单位(含辖区)











市州 本级











县(市、区)

102

100

7




16


1701

1701

说明:行政检查计划次数是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拟定开展行政检查活动计划次数,行政检查实施是指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实际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活动次数。“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五)2024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 

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合计(宗)

宗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涉及金额

(万元)

给付总金额(万元)

宗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省本级

单位












市州单位(含辖区)












市州

本级












县(市、区)



7








7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3.“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三、2024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2024年度受理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案件80件,办结率为100%。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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