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随州碧桂园凤凰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654731529
住所:随州市白云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梁裕尤
案件来源:2021年10月13日,经消费者投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随州市白云大道28号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超标准收取租赁商户电费,遂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案情经过:2017年2月,当事人将商铺租赁给某公司并代收代缴电费。自2018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当事人以0.993元/度的价格,超标准收取租赁商户的电费212642.55元。当事人于2022年1月5日退还多收电费200000元,剩余12642.55元未予退还。
处罚依据: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中,不执行政府定价,超过目录电价标准收取商铺电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之规定,构成超过目录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给予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积极清退多收的电费,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处罚结论: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中,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商铺电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12642.55元,罚款36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此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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