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曾市监处罚〔2022〕72号
  • 发布时间:2023-07-03 09:23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曾都区
  • 【字体:
打印


当事人:随州市编钟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3883516309Q

住 随州市舜井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姜胜

案件来源:2021630日,根据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位于随州市舜井大道198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案情经过2017年7月1日,当事人受随州市饮食旅游服务总公司委托,对其位于随州市曾都解放路30号8家门面进行经营和管理,并在转供电环节中代收8家门面商铺电费,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以0.85-1.45/度的价格收取商户电费295784除去电损,不执行政府阶段性降费政策超标准多收取电费75100.47;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不执行5%优惠政策多收取商户电费7345.71元。共多收电费82446.1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多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超标准多收电费82446.18元1至5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情节: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全部退还违法多收的电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情节

处罚结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82446.18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決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