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曾市监处罚〔2022〕170号
  • 发布时间:2023-07-03 09:27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 【字体:
打印

当事人:随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1835134653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解放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震

案件来源:2021118,本局执法人员在转供电环节价格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电费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案情经过:当事人将位于随州市曾都区解放路及副食巷的自有门面对外出租代收租赁门面电费,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1.2元/度的电价收取商户电费103616.00元,除去电损,超标准多收取商户电费41552.68元;2020年3月至12月,不执行5%的优惠政策多收商户电费2425.60元,共多收取电费43978.2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电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超标准收取的电费43978.28元,给予违法收取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情节: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全额退还超标准收取的电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情节

处罚结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违法收取电费1倍的罚款43978.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決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