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随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1835134653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解放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震
案件来源:2021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转供电环节价格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电费。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案情经过:当事人将位于随州市曾都区解放路及副食巷的自有门面对外出租,代收租赁门面电费,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以1.2元/度的电价收取商户电费103616.00元,除去电损,超标准多收取商户电费41552.68元;2020年3月至12月,不执行5%的优惠政策多收商户电费2425.60元,共多收取电费43978.2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超标准收取的电费43978.28元,给予违法收取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情节: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全额退还超标准收取的电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情节。
处罚结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违法收取电费1倍的罚款43978.28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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