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6年第8期)
  • 发布时间:2026-08-14 11:18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姜文轩
  • 【字体:
打印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6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寸草心养老院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2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寸草心养老院开展抽样检验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598ZX,样品名称:菜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599ZX,样品名称:菜盆,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菜盆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二、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 年 4 月 2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宏道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由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线上销售的鸡内金山楂补充能量饮开展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JC25000000003143146ZX,品名称:鸡内金山楂补充能量饮,检验项目: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委托湖北宏道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120盒“鸡内金山楂补充能量饮”,实际去除损耗共计生产成品116盒(15支/盒),交付111盒,成品留样5盒,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2日。当事人收取加工费10元/盒,原料成本7元/盒,合计盈利333元(111盒×3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110元,违法所得为1110元,当事人建有食品生产销售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2026年5月27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鸡内金山楂补充能量饮进行了召回,截至7月27日,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产品,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11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湖北宏道盛业科技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 年 4 月 2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宏道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由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线上销售的鸡内金山楂补充能量饮开展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JC25000000003143146ZX,品名称:鸡内金山楂补充能量饮,检验项目: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湖北宏道盛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委托生产120盒,加工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10元/盒,实际去除损耗共计生产116盒,其中5盒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作为成品留样、111盒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支付生产加工费用:1110元。生产完成后当事人以15元/盒的价格售出。截至案发,上述特殊膳食鸡内金山楂补充能量饮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1665元,违法所得1665元。2026年5月27日,当事人对已送出的鸡内金山楂补充能量饮进行了召回,截至目前,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产品,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建有食品生产销售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66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曾都区洛阳初级中学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2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洛阳初级中学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603ZX,样品名称:筷子,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筷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二丫煎包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二丫煎包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BJ26421300471730481,样品名称:粥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粥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粥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六、随州市曾都区加氏林牛肉汤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加氏林牛肉汤馆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BJ26421300471730482,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七、曾都区老钱精品果行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曾都区老钱精品果行销售的桑葚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BJ26420000003335065ZX,样品名称:桑葚,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桑葚是当事人2026年5月21日早上从随州市曾都区白沙洲市场自卖区一个散户手中购进的,共购进5斤,购进价格为11元/斤,以现金的方式支付55元货款。购进后放在店内以18.8元/斤对外进行销售,同时在美团平台(老钱精品果行)上架销售。2026年5月22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从美团平台(老钱精品果行)线上购买上述桑葚并开展抽样检验的,共购买4斤,支付货款75.2元。截止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同批次桑葚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94元。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9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随州市曾都区随襄一碗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随襄一碗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BJ26421300471730483,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BJ26421300471730484,样品名称:粥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粥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粥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九、 随州银杏初见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银杏初见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BJ26421300471730487,样品名称:饮料杯,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饮料杯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饮料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十、随州市曾都区易佳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2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易佳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土豆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439,样品名称:土豆,检验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1日从“湖北倍福慷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的土豆,购进价为3.2元/千克,售价为3.98元/千克,共购入28千克,已销售24.85千克,剩余3.15千克未销售已于5月13日晚报损销毁。截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当日,该批次土豆无库存,上述不合格的土豆的货值金额为111.44元,违法所得为19.38元。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土豆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款,也无消费者反映有任何不良反应。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一、曾都区百嘉信饼业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8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百嘉信饼业销售的黄金焦饼(海苔味)(烘烤类糕点)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643ZX,样品名称:黄金焦饼(海苔味)(烘烤类糕点),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4日从供货商“襄阳新皇家饼业”处购进1件(7.8斤/件),进价45元/件,销售价格12元/斤。上述食品截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抽检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涉案货值93.6元,违法所得为48.6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的黄金焦饼(海苔味)张贴公知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食品,也未收到消费者在食用上述食品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的反馈。 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随州市曾都区夏启龙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随州市曾都区夏启龙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玉米(馒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名称:玉米馒头,抽样单编号:GZJ26420000003335063,样品名称: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2日制作玉米馒头共计30个,为改善玉米馒头外观色泽,当事人少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当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通过美团平台店铺“河南千层老面馒头”下单抽检,共计采购3个抽检样品,其中包含玉米馒头21个,订单实际支付金额64.8元,平台单品单价1.67元/个,该笔订单经平台扣除相关服务费后,当事人实际到账金额43.98元。结合销售经验核算,该批次抽检玉米馒头线上销售金额约21元。当日制作的剩余9个玉米馒头,均以1元/个的线下售价销售给周边居民。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玉米馒头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玉米馒头,截至目前也无人反映饮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十三、曾都区蒋小龙农家饭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4月3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蒋小龙农家饭馆销售的风干鹅(自制)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名称:风干鹅(自制),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380ZX,样品名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风干鹅系当事人自行加工制作。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从何店镇农户余凤梅处购买10只散养的活鹅,重量78斤6两,每斤购价17元,合计1336元,实际付货款1300元。被抽检人员抽样2只,数量2.67kg,单价40.00元/kg,货款106.8元,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106.8元,违法所得106.8元。当事人收到风干鹅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对不合格风干鹅进行召回,无人退回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也无人反映食用上述食品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的通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