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6年第7期)
  • 发布时间:2026-07-31 09:15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姜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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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6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麦佳甜品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41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麦佳甜品店销售的囍饼开展抽样检验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6421300471730262,样品名称:囍饼(自制),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6年4月10日通过淘宝店铺“上海兴旺食品配料商城”购买食品添加剂奥凯牌脱氢乙酸钠1袋(规格1公斤/袋),用于制作囍饼。2026年4月15日生产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囍饼共12个,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监督抽样购买6个,剩余6个对外售;销售单价15元/个,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囍饼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不合格食品截至目前也无人反映用后有不良反映情况。当事人进销货台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湖北鑫坤酒业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秀坤酒庄®铂金典藏葡萄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GJC26000000104930534ZX,品名称:铂金典藏葡萄酒,检验项目: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 GB/T 15037-2006《葡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涉案“秀坤酒庄®铂金典藏葡萄酒”系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生产的试产产品,共计生产25瓶,该批次葡萄酒生产成本价为24.92元/瓶,销售价格为30元/瓶。截至2026年6月5日,已销售7瓶,库存18瓶已被依法扣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750元(25瓶x30元/瓶),违法所得为21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葡萄酒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葡萄酒,截至目前也无人反映饮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葡萄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210元,没收18瓶不合格葡萄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随州市曾都区鲜满仓农产品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42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随州市曾都区鲜满仓农产品销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铁棍山药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ZJ26420000003333463,样品名称:铁棍山药,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分两批次从兴盛优选、首衡集配电商平台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铁棍山药:一是2026年4月28日在兴盛优选平台上入驻的供应商安阳潮浠商贸有限公司采购2斤,采购单价4.99元/斤,货值金额9.98元;二是2026年4月26日通过首衡集配平台购进30斤,采购单价3.67元/斤,货值金额112.1元。截至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共计销售该批次山药8400克,销售金额159.2元当事人建进销货台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随州市曾都区汉武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4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汉武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桑葚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421,样品名称:桑葚,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桑葚是2026年5月14日从随州市曾都区白沙洲市场购进的,购进价格为5元/斤,共购进10斤,货值金额50元以1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购买了4.8斤,剩余5.2斤同批次不合格桑葚,已由当事人下架销毁。当事人进销货台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冒烟酒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4月8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冒烟酒厂销售的散装大麦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274,样品名称:散装大麦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从随州市曾都区兰雅商贸(凡修兵)处购买食品原料大麦5件(每件100斤,计500斤),单价125元/件,购货款625元于2026年1月8日酿制成品大麦酒213斤,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售价20元/kg。截至2026年5月12日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213斤大麦酒已全部售完(含抽检人员购买的抽检样品4斤/2kg),销售额共计2130元。涉案货值金额为2130元,违法所得为2130元。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六、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神农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3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神农店销售的青梗白花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285ZX,样品名称:青梗白花菜,检验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1日从孝感市陈四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该批次青梗白花菜,数量是10kg,进价为5元/kg,总货款50元,在其经营场所及美团外卖平台对外销售,售价计25.06元,销售单价7.9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合计76.80元。经核算,违法所得为26.8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青梗白花菜张贴告示进行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产品,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七、随州市曾都区周永兰小吃服务馆(备注:原经营门店为随州市曾都区牛气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周永兰小吃服务馆销售的油条(自制)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BJ26421300471730263,样品名称:油条(自制),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5日从随州市鹿鹤市场148号蔡永江(个体工商户)处购进明矾(硫酸铝铵)5斤,单价2元/斤,购货款计10元,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进行混合加工油条,共制作60根油条,销售40根,售价1.5元/根,抽检人员购买抽检样品20根(按10元/斤的价格售卖了1.05kg共计21.00元),当日全部售完,销售额81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油条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油条,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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