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5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艳伟肉食品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7月3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艳伟肉食品店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807,样品名称:牛肉,检验项目: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在随县唐镇采购了118余斤均出自同一头牛的牛肉类产品,截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均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金额为3820.7元。当事人经营含有克伦特罗(瘦肉精)的牛肉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行政人员已要求当事人召回、下架所有不合格牛肉,2025年9月将此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随州市曾都区白云双语学校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9月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白云双语学校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535ZX,样品名称:大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大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大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随州市曾都区静园香酒家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静园香酒家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721ZX,样品名称:菜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曾都区鹿鹤小学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9月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鹿鹤小学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538ZX,样品名称:分菜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分菜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分菜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曾都区道凯餐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道凯餐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720ZX,样品名称:菜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六、随州市行知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9月5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行知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527ZX,样品名称: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528ZX,样品名称:小菜盆,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小菜盆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碗、小菜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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