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5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爱心纯净水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7月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随州市爱心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8730290,样品名称:桶装饮用纯净水,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生产的涉案“桶装饮用纯净水”共计240桶,成本价2.3元/桶,销售价为3.5元/桶,货值金额为840元。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桶装饮用纯净水”已销售110桶,库存130桶,违法所得为385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王传均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6月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王传均销售的“米老仙孝感花色米酒(酒酿、酒糟)”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8730204,样品名称:米老仙孝感花色米酒(酒酿、醪糟);检验项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Q/XJL 0001S-2023 《孝感米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米酒是2025年5月从白沙洲市场购入,共1箱6瓶,购进价4元/瓶,售价为7元/瓶。截至7月11日,上述米酒已销售5瓶,剩余同批次米酒已下架,货值金额共计42元,违法所得为35元。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且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和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经营酒精度不符合标签所示的企业标准的米酒和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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