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第14期)
  • 发布时间:2025-09-18 16:58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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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5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万德隆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6月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抽检计划,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万德隆超市(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91936942,样品名称:长豇豆,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从随州市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蔬菜区1区11号曾都区小樊菜行处购进13.8斤长豇豆,进价为2.6元/斤,售价为3.5元/斤,货值金额为35元。截至2025年7月2日已销售13.8斤,无剩余,销售金额为48.3元,违法所得为48.3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日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长豇豆发布告示进行召回,无消费者退款。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曾都区水西门市场马芬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6月4日,根据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抽检工作安排,由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水西门市场马芬销售的荷兰豆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736,样品名称:荷兰豆;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荷兰豆分两批购进,2025年6月2日从随州市南郊白沙洲批发市场曾都区李氏蔬菜行(李金安)处购进3斤,6月4日购进3.3斤,共计6.3斤,购进单价为7.5元/斤,总货款47.25元。其中,6斤荷兰豆售卖给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作为抽样样品,售价8.5元/斤,销售额51元;余下0.3斤当日售完,售价8.5元/斤,销售额2.55元;总销售额计53.55元,盈利6.3元,违法所得53.55元。2025年7月1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荷兰豆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款,也无消费者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映情况。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随州市曾都区小龙干鲜食品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6月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小龙干鲜食品店售卖的白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91937346,样品名称:白芷,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4日以8元/斤的价格,从随州市鹿鹤市场土产公司314号袁年英处购进白芷6斤,共计48元。以8元/斤价格对外销售了6斤,货值金额48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白芷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款,也无消费者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映情况。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随州市佰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左岸星城分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3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年度抽检计划,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随州市佰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左岸星城分公司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713,样品名称:香蕉,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香蕉是于2025年5月30日从随州市白云山公园山洞双桥果批处批发购入,共购进22斤,购进价为3.2元/斤,购进款为70.4元;售价为3.98元/斤,共销售了22斤,共计销售款87.56元,除去成本,获利17.16元。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香蕉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款,也无消费者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映情况。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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