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第13期)
  • 发布时间:2025-08-25 16:24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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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5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杜福地窖酒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7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杜福地窖酒厂销售的白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576ZX,样品名称:大麦酒(蒸馏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577ZX,样品名称:高粱酒(蒸馏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从随州市曾都区杨光明酿酒原料经营部购买大麦500斤,高粱500斤,大麦购价是1.2元/斤,高粱1.5元/斤,原料购货款总计1350元,于2024年4月27日酿制成品大麦酒232斤,2024年10月27日酿制成品高粱酒250斤,均以2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我局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两种白酒已全部售完。受甜蜜素污染的上述两批次白酒销售金额为2520元,违法所得共计2520元。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大麦酒(蒸馏酒)、高粱酒(蒸馏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张学良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抽检计划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张学良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孜然粉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84237549,样品名称:孜然粉;检验项目:日落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84237550,样品名称:八角(调味品);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孜然粉是于2025年4月5日从随州市鹿鹤市场宫辣椒店,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4斤,以20元/斤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80元,当事人销售的八角(调味品)是于2024年11月15日从随州市鹿鹤市场宫辣椒店,以25元/斤的价格购进10斤,以40元/斤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400元。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480元。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随州市曾都区周六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抽检计划,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周六便利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干黄花菜(蔬菜干制品)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84237564,样品名称:干黄花菜(蔬菜干制品),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在随州市小杜调味经营部,以2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6斤,以28元/斤价格对外销售干黄花菜(蔬菜干制品),货值金额448元。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448元。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4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曾都区何店双佳邻俚连锁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曾都区何店双佳邻俚连锁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生姜和香蕉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542,样品名称: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546,样品名称:香蕉,检验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于2025年5月从武汉果蔬市场购入,购进价为7.5元/kg,售价为11.98元/kg,共购入6kg,销售5.67kg,剩余0.33kg。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于2025年5月28日从随州白沙洲市场购入,购进价为6.8元/kg,售价为9.38元/kg,共购入33kg,销售27.93kg,剩余5.07kg。上述未售出农产品当事人已主动销毁,货值金额为381.42元,违法所得329.91元。截至6月20日收到验收报告当天,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和香蕉已全部处理。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生姜和香蕉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款,也无消费者反映有任何不良反应。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随州市曾都区小语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根据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抽检工作安排,由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小语水果店销售的沃柑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677,样品名称:沃柑,检验项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沃柑于2025年5月23日从孝南区博芳一部果品商行处以6.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85公斤,合计购进金额为561元。购回后,当事人以11.6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5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沃柑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986元,违法所得986元。除去成本,利润为426元。2025年6月27日,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沃柑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沃柑,也无消费者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袁初国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五眼桥市场袁初国销售的虎皮青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438,样品名称:虎皮青椒,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虎皮青椒是于2025年5月28日从随州市白沙洲蔬菜批发市场一批发商处以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7公斤,合计购进金额为42元。购回后,当事人以7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虎皮青椒已销售3公斤,销售金额为21元,违法所得21元。除去成本,利润为3元。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销售“虎皮青椒”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七、曾都区府河爱群购物广场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曾都区府河爱群购物广场销售的柴大姐花生米(麻辣味)、生姜、豇豆和精品香蕉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402,样品名称:柴大姐花生米(麻辣味),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407,样品名称: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409,样品名称:豇豆,检验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411,样品名称:精品香蕉,检验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柴大姐花生米(麻辣味)是于2025年5月21日从襄阳日昌干果商行购进9公斤,进价为13.89元/公斤,售价为19.8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78.2元,截至2025年6月20日已销售4.72公斤,剩余的4.28公斤已退回供应商,实际销售金额为93.37元,违法所得为93.37元。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生姜是于2025年5月27日从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蔬菜区A4-2号经营者陶尚武处购进8公斤,进价为6元/公斤,售价为9.98元/公斤,货值金额为79.84元,截至2025年5月29日已销售7.99公斤,剩余的0.01公斤因不新鲜已自行销毁,实际销售金额为79.7元,违法所得为79.7元。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豇豆是于2025年5月27日从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蔬菜区A4-2号经营者陶尚武处购进5公斤,进价为6元/公斤,售价为7.98元/公斤,货值金额为39.9元,截至2025年5月28日已销售5公斤,无剩余,销售金额为39.9元,违法所得为39.9元。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精品香蕉是于2025年5月28日从曾都区陶大凤香蕉批发处购进3件(共计27公斤),进价为8.89元/公斤,售价为5.98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61.46元,截至2025年5月30日已销售27公斤,无剩余,销售金额为161.46元,违法所得为161.46元。上述生姜、豇豆以及精品香蕉的总货值金额为281.2元,总销售金额为281.06元;上述柴大姐花生米(麻辣味)的货值金额为178.2元,销售金额为93.37元。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柴大姐花生米(麻辣味)的违法所得为93.37元,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生姜、豇豆以及精品香蕉的违法所得为281.06元。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八、曾都区何店镇家欣购物广场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曾都区何店镇家欣购物广场销售的五香风干榨菜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547,样品名称:五香风干榨菜,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五香风干榨菜是于2025年4月从曾都区楚丹粮油部购入,购进价为3元/kg,共购入2箱共20kg,售价为12元/kg,截至抽检当天,当事人已销售19kg,剩余1kg当事人在抽检当天已主动销毁。上述不合格的榨菜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为228元。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五香风干榨菜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截至目前,无消费者退款,也无消费者反映有任何不良反应。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湖北宏道盛业科技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曾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硚市监案移﹝2025﹞T95号)对当事人湖北宏道盛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木瓜火麻仁补充能量饮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GZJ25420000003431176,样品名称:木瓜火麻仁补充能量饮,检验项目: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木瓜火麻仁补充能量饮是委托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随即向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情况说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3日受理,于2025年7月11日回复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食品(2025年4月15日生产)已无库存,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具体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罚款5000元。

   十、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销售的风干榨菜丝、白芷、海南香蕉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478,样品名称:风干榨菜丝,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488,样品名称:白芷,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493,样品名称:海南香蕉,检验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风干榨菜丝是于2025年4月10日从宜昌市三峡物流园伍家岗区鑫敏干调批发部购进5公斤,进价为7.4286元/公斤,售价为10.6元/公斤,货值金额为53元,截至2025年5月30日已销售4.32公斤,剩余的0.68公斤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处理,实际销售金额为45.79元,违法所得为45.79元。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白芷是于2025年5月6日从宜昌市三峡物流园伍家岗区鑫敏干调批发部购进3公斤,进价为20元/公斤,售价为46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38元,截至2025年5月30日已销售为2.28公斤,剩余的0.72公斤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实际销售金额为104.88元,违法所得为104.88元。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海南香蕉是于2025年5月27日从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曾都区陶大凤香蕉批发处购进30公斤,进价为9.15元/公斤,售价为13.16元/公斤,货值金额为394.8元,截至2025年5月30日已销售30公斤,无剩余,销售金额为394.8元,违法所得为394.8元。上述风干榨菜丝和白芷的总货值金额为191元,总销售金额为150.67元;上述海南香蕉的货值金额为394.8元,销售金额为394.8元。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风干榨菜丝和白芷的违法所得为150.67元,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海南香蕉的违法所得为394.8元。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一、随州市曾都区黄龙家宴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曾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随州市曾都区黄龙家宴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91937592,样品名称:密胺方盘,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91937593,样品名称:密胺小圆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密胺方盘、密胺小圆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密胺方盘、密胺小圆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曾都区梁记粥铺荆州总店随州分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0日,曾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随州市曾都区梁记粥铺荆州总店随州分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91937462,样品名称:青花瓷汤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91937463,样品名称:大圆瓷汤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青花瓷汤碗、大圆瓷汤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青花瓷汤碗、大圆瓷汤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随州市佰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左岸星辰分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3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年度抽检计划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随州市佰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左岸星辰分公司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713,样品名称:香蕉,检验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香蕉是于2025年3月17日以3.20元/斤的价格从随州市白云山公园山洞双桥水果市场购进22斤,以3.98元/斤对外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87.56元。除去人工成本没有获利。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四、随州市曾都区天天惠生活超市洛阳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天天惠生活超市洛阳店销售的水晶糖蒜、香蕉、胡萝卜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529,样品名称:水晶糖蒜,检验项目:安赛蜜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535,样品名称:香蕉,检验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91936536,样品名称:胡萝卜,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水晶糖蒜是从湖北楚香老坛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10kg,进价7.2元/kg,售价9.9元每公斤,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99元,违法所得99元。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是从随州市白沙洲市场的陶大风香蕉批发处购进的,购进2件,合计44斤左右,进价65元每件,售价3.98元每斤,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175.12元,违法所得为175.12元。当事人销售的胡萝卜是从般果集采公司购进的,购进1袋,重16斤6两,进价1.2元每斤,售价1.28元每斤,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21.25元,违法所得为21.25元。上述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的总货值金额为295.37元,总销售金额为295.37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和胡萝卜的违法所得为196.37元,销售不合格水晶糖蒜的违法所得为99元。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96.37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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