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曾都区老东家菜馆(沈双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5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老东家菜馆使用的腊肉食材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XC22421303488730097,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附近市场购买鲜猪肉自行制作腊肉,腊肉制做好后作为食材放在店里加工销售,腊肉折合价格为70元/kg,数量20kg,货值1400元。2022年1月2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二、随州市曾都区金福家宴(金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5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老东家菜馆使用的腊肉食材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XC22421303488730049,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市场购进腊肉作为食材放在店里加工销售,先后炒制了12份,并以24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288元。2022年1月2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三、曾都区万店镇鸿瑞购物广场(尹小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1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万店镇鸿瑞购物广场销售的“炒粉”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XC22421303488730157,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炒粉”是2021年1月10日从白沙洲农贸市场以元2/斤的价格一共购进5斤,进货金额为10元,截至抽样检测前并未对外销售购进的5斤炒粉均由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带回抽检。2022年1月2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四、随州市曾都区天天惠生活超市洛阳店(汪先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2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随州市曾都区天天惠生活超市洛阳店销售的“腊兔腿”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XC22421303488730167,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武汉汉正街购进上述腊兔腿(批号:20220110,规格:散称)20斤,进价为12元每斤,已售20斤,售价为14.8元每斤,货值296元,违法所得24元。2022年2月7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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