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二期)
  • 发布时间:2022-02-17 12:29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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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二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曾都区何店镇易老二土曲酒(易加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果冻橙 ”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检编号为:XC21421303485831341 ,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SY-J04216961),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果冻橙”从随州市白沙洲市场购进的。以6.50元/公斤价格购进20公斤,购货款130元。尔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10.00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12月8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货款200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汪新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5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红萝卜 ”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检编号为:XC21421303485831664  ,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为№: SY-J04217267的检验报告向当事人汪新容进行送达时,发现当事人已停业,现场无法送达文书,电话也无法联系,无法调查不合格食品的来源等相关信息。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已经停业案件无法执行下去,依据《市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第(三)项“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第(四)项“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建议终止调查。 

三、江光芝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兰花豆”、“酒鬼豌豆”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检编号为:XC21421303485831045 、XC21421303485831044  ,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 SY-J04216383、№: SY-J04216382),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兰花豆”、“酒鬼豌豆”于2021年8月21日从武汉市白沙洲市场一个体户处购进的。“兰花豆”以6.60元/公斤价格购进45公斤,购货款297元;“酒鬼豌豆”以6.00元/公斤价格购进15公斤,购货款90元。尔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均以8.00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11月25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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