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4期)
  • 发布时间:2022-04-28 11:12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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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李嘉豪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李嘉豪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XC22421303488730003,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8394-2020 《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4日从五眼桥市场购进牛肉150kg,购价:80元/kg,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2年2月1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购进牛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二、王保利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王保利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XC22421303488730005,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8394-2020 《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4日从河南省驻马店市场牛肉40kg,购价:80元/kg,购货款3200元,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2年2月1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购进牛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三、随州高新区金伟牛羊肉经营部(金小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高新区金伟牛羊肉经营部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XC22421303488730007,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8394-2020 《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4日从五眼桥市场购进牛肉50kg,购价:80元/kg,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2年2月1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购进牛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四、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九速冻肉批发部(张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九速冻肉批发部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XC22421303488730030、 XC22421303488730030,经抽样检验,腊肉(生产日期:20211116;规格型号:散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5009.22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4日从五眼桥市场购进随州鹿鹤老刘市场购进腊肉80kg,购价:40元/kg,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2年2月1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购进腊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腊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五、随州高新区牛百汇牛羊肉销售部(曾重)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5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高新区牛百汇牛羊肉销售部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XC22421303488730031,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8394-2020 《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2月17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对检验报告表示认可,购进10公斤牛肉已全部销售完毕。2022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了解发现当事人已关门无法联系。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已经关门停业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调查,依据《市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第(四)项“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之规定建议中止调查。  

  

六、曾都区每一天海鲜(陈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4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每一天海鲜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XC22421303488730012,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8394-2020 《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2月1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不在现场,当事人父亲(陈德全)代为签收,当事人购进24公斤牛肉已全部销售完毕。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关门无法联系。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已经关门停业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调查,依据《市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第(四)项“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之规定建议中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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