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区畜牧业生产持续发展,规模化养殖日益扩大,养殖总量不断上升,对保障城乡居民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畜禽养殖场界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能繁母猪5头以上(含5头)或年出栏育肥生猪50头以上(含50头)的畜禽养殖场;其它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换算。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2条,提出了《办法》的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在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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