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5-05-28 16:42
  • 信息来源: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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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特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负责督促养殖场(户)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在河流、水库等水域,以及城市公共场所、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收集处理,并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每个镇建一处容积达到25立方米以上的冷库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北郊办事处和曾都经济开发区合建一处收集点,南郊办事处、东城办事处、城南新区合建一处收集点。

(二)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自建一处容积达到1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作病死畜禽收贮点,其它规模养殖场(户)通过自建设施或委托处理的方式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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