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6868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曾政办规〔2014〕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0-18 16:37
编辑 张艳艳 审核 张艳艳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10-18 16:37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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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曾都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曾政办规〔20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曾都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0月17日

曾都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区畜牧兽医特产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畜禽防疫、检疫、疫病监测、疫情报告、控制扑杀,组织实施畜禽强制免疫计划。

区环保分局负责与畜禽养殖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工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结合曾都区区域环境容量以及畜禽养殖业布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先觉庙水库、白果河水库、桃园河水库、新庙水库、两河口水库、椒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2)市级饮用水源王福窑取水口保护区范围内;(3)农村集中(独立)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沿溪河两侧500米以内的水陆域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包括洛阳千年银杏谷景区、擂鼓墩文物保护区、府河镇现光山风景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3.人口集中地区。包括随州城市建成区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乡镇集镇建成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敏感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1000米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

1.洛阳千年银杏谷景区、擂鼓墩文物保护区、府河镇现光山风景区缓冲区外周边500米范围内。

2.随州城市建成区外1000米至3000米范围内,乡镇集镇规划控制区外500米至2000米范围内,行政村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3.工业区。包括曾都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

4.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区通往各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三)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各地在产业布局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适养区域用于建设畜禽生态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需经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兽医特产局等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承担监管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畜禽养殖场应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申报与审批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畜禽养殖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采伐林木的,必须经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五)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区畜牧兽医特产局提出申请。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六条 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实行有差别的管理规定。

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允许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农户散养,但必须做好污染防治。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鼓励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要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在适养区内,合理布局畜禽养殖,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否则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加强对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镇、办事处、管委会要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指导督促各村、居委会把畜禽禁养、限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引导开展村民自治。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能繁母猪5头以上(含5头)或年出栏育肥生猪50头以上(含50头)的畜禽养殖场;其它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换算。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分局和区畜牧兽医特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wps

附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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