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175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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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曾政办发〔2015〕30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5-05-26 09:37 |
编辑 | admin | 审核 | 张艳艳 |
曾政办发〔201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我区畜禽饲养数量多,病死畜禽处理工作亟待规范。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特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严禁向河流、塘堰、水库、渠道及野外等抛扔病死畜禽。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负责督促养殖场(户)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在河流、水库等水域,以及城市公共场所、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收集处理,并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各地要经常对辖区内病死畜禽乱扔乱抛情况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发现有病死畜禽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各地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每个镇建一处容积达到25立方米以上的冷库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北郊办事处和曾都经济开发区合建一处收集点,南郊办事处、东城办事处、城南新区合建一处收集点;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自建一处容积达到1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作病死畜禽收贮点,其它规模养殖场(户)通过自建设施或委托处理的方式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病死畜禽实行“农户申报、镇办设站(大场设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 力争到2015年10月底以前,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基本实现全区病死畜禽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
三、强化政策保障
按照“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区财政局、区畜牧兽医特产局等部门要整合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设,落实好相应工作经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区畜牧兽医特产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对于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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