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1、初次违法;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 |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不及时改正的,再行处罚 |
2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1、初次违法;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不及时改正的,再行处罚 |
3 |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由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1、初次违法;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不及时改正的,再行处罚 |
4 |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坏耕作层土壤的。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3、危害后果轻微。 | 1、《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不及时改正的,再行处罚 |
5 | 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或者修复,未造成影响的。 | 1、《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不及时改正的,再行处罚 |
6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不及时改正的,再行处罚 |
7 | 所有农业行政处罚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1、初次违法;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 |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不及时改正的,再行处罚 | ||||
2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不及时改正的,再行处罚 | ||||
3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二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不及时改正的,再行处罚 | |||||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所有农业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32条(二) | 无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从轻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 《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
2 | 从轻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 《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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