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曾都区超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303MA4CYY9M0C
经营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营场所: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红石岗村六组
经 营 者:何XX
身 份 证 号:421302XXXXXXXXXXX8
住 所: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红石岗村六组
联系电话:151XXXXXX59
当事人开办生猪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案,经随州市曾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现查明:
曾都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6日到曾都区超林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养场例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办生猪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并拍照取证。
调查结果确认:当事人开办生猪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 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账号:1805XXXXXXXXXXX1217,开户行银行:随州工行花溪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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