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 事 人:曾都区康健宠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03MA4ET1DX03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随州市汉东路43号
经 营 者:喻XX
身 份 证:429001XXXXXXXX7333
住 所:湖北省随县长岗镇黄木淌村三组
联系电话:177XXXXX551
当事人使用不规范处方笺一案,经随州市曾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7月20日曾都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例行检查,在康健宠物诊所兽医室检查处方笺使用情况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处方笺不规范,处方笺上没有诊疗机构名称,也未填写畜主姓名、动物种类等信息。对该诊所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如实供述:康健宠物诊所在对宠物治疗时,由于工作大意,填写的处方笺不完善、不规范。
调查结果确认:当事人使用不规范处方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之规定。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之规定。
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曾农行处【2022】10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日内,没有陈述或者申辩。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并依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立即改正;
二、处以人民币七百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账号:18050XXXXXXXX1217,开户行银行:随州工行花溪桥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或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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