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1892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单位 曾都区民政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1-10 16:10
编辑 曾都区民政局 审核 张艳艳
曾都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01-10 16:10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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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民政办:

一、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各地民政办要指导属地农村福利院健全内控机制,制定政府采购、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各类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细化部门管理、职责分工、操作流程,梳理财务管理存在的风险点并实施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归口管理、单据控制等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审计检查监督机制以及财务人员培训管理机制,依法规范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按规定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确保会计凭证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齐全、核算及时,杜绝大额提现、白条列支等行为。

二、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一)加强预算管理。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保障机构运转的管理运行资金等应列入财政预算管理;接收社会代养老年人收入、发展庭院经济收入、以机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单位银行账户,其中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一个供养机构只能设置一套会计账簿,统一核算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二)加强收支管理。公办养老机构经费支出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公办养老机构所有收入、支出都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管理运行资金、建设资金、捐赠资金等应当按照支出内容和性质分项目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调整使用范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伙食费、服装费、生活用水电燃料费、零用钱、被褥等生活用品等)、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可由供养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不得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用于供养机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所有支出至少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章;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不得以虚开发票、虚列开支等方式侵占资金。

(三)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公办养老机构资产购置,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审批或备案手续;日常生活、生产物资可采取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的方式采购,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坚持按人按量按需采购,防止积压变质、损失浪费,不得采购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物资。对大额资金支出和大宗物资采购要按照单位民主理财规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一事一议,一事一报,一事一结。公办养老机构要规范物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物资出入库台账和固定资产台账,防止出现物资长期闲置、出库后未核销等问题。

(四)加强特困人员财产管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财产(个人养老金、高龄津贴等补贴,承包土地、林地等流转所获收益以及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所获报酬等)原则上应自行保管。未经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他人不得代领、代支、代管。特困人员确实无财产管理能力的,可委托公办养老机构代管,公办养老机构应统一列入个人往来款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建立个人财产收支明细台账,取款时必须2人以上并做好票据留存,备注资金用途。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各地民政要联合地方财政部门采取抽查和普查的办法,依法对属地农村福利院的财务收支、运营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每年组织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检查;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对农村福利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资金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按照双重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农村福利院(特困供养机构)的财务管理和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民政办负责人要对农村福利院(特困供养机构)日常财务支出进行监督,按流程审批签字,不定期开展财务管理情况检查。

(二)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各地民政要指导属地农村福利院按规定向供养服务对象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资金预算、收支等情况,提高工作透明度。农村福利院要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并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养老机构财务制度执行、财务收支与管理等职责,对重大开支进行讨论决定并报各地民政办审批,每月在供养机构公示栏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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