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临时救助资格条件
1、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主要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2、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出现人员伤亡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适用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的其他适用于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3、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低收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适用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计算和支出扣减办法。
4、各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适用于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二、申请及受理
1、临时救助申请受理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为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接受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
2、困难群众提交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需提供自身无法克服当前面临的急难性困难且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佐证资料。如申请对象因自身行为能力受限,对提供上述情况有难度的,接受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要主动协调,提供帮助。
3、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只需要提供支出型困难的证明材料。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提供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型困难的证明材料。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发现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要主动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三、审核审批
1、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临时救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资金的审批限额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受理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办机构提出拟办意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受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由社会救助科提出拟办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急难型救助申请,要及时告知不予审批的决定和不予审批的理由。
3、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支出型困难的相关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根据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情况提出拟办意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救助标准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额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单人次和单人年度内累计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12倍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镇、村调查处理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商议审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支出型救助申请,要及时告知不予审批的决定和不予审批的理由。
4、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必要时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发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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