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80-99周岁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2.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凡是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或者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要件,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理。高龄老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授权书。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银行卡(邮政银行或农商银行)复印件一份;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办授权书一份。
(二)受理。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自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外市或外省居住,调查人员可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远程调查核实,保留视频录像资料。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各镇、街道、管委会对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名单及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镇、街道、管委会上报到区民政局审批认定。
(四)审批。区民政局对各镇、街道、管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含曾都区高龄津贴新增对象统计表)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区民政局、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定期与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比对人员失踪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建立高龄津贴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五)发放。高龄津贴按照当月审批当月享受的原则,按季度通过银行借记卡形式发放给申请人本人。
(六)迁移。高龄老人在本区范围内迁移户籍,应到原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和审批档案一并交由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报上级审批,审批后自户籍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津贴。由外县(市、区)户籍迁入我区的高龄老人,自迁入我区户籍次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
(七)终止。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身故或户籍迁出本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各镇、街道、管委会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本季度《高龄津贴停止发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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