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津贴政策解答
  • 发布时间:2022-11-24 16:33
  • 信息来源:曾都区民政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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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80-99周岁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2.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凡是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或者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要件,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理。高龄老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授权书。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银行卡(邮政银行农商银行)复印件一份;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办授权书一份。

(二)受理。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自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外市或外省居住,调查人员可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远程调查核实,保留视频录像资料。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街道、管委会对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名单及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镇、街道、管委会上报到民政局审批认定。

(四)审批。民政局对各镇、街道、管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含曾都区高龄津贴新增对象统计表)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区民政局、各街道、管委会要定期与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比对人员失踪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建立高龄津贴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五)发放。高龄津贴按照当月审批当月享受的原则,按季度通过银行借记卡形式发放给申请人本人

(六)迁移。高龄老人在本范围内迁移户籍,应到原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和审批档案一并交由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报上级审批,审批后自户籍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津贴。由外县(市、区)户籍迁入我的高龄老人,自迁入我户籍次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

(七)终止。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身故或户籍迁出本,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各镇、街道、管委会于每季度15日前,向民政局报送季度《高龄津贴停止发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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