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解答
  • 发布时间:2022-06-13 16:40
  • 信息来源:曾都区民政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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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特点如下:(1)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2)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助。(3)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助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2、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1)持有当地户口;(2)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曾都区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曾都区2022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66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77元/人/月)

3、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程序及保障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公示→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可按照两种情形给予保障:

按户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范围。

按人保障:①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一、二级残疾人;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④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医保局认定的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授权书、委托书;(4)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残疾证明等。

5、最低生活保障监管措施

为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曾都区建立了以下监管措施:

(1)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完善调查、评议、公示等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制定跨部门信息核对查询办法,逐步核对申请对象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存款、个体工商户、纳税等方面的信息。

(2)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建立有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有诉必问、有访必复。

(3)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备案制度。

(4)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定期报告、定期核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管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5)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将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社会救助绩效评估管理的内容,每年开展绩效评估;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对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6、城乡低保的几个误区

(1)年老就可以办理低保

有些人认为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了就可以申请救助,可以办理低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然而,有些人把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希望通过办理低保来规避子女的赡养义务,往往是将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女儿不作为赡养义务人。

事实上,低保金是生活救助金,并不是养老金。只有法定赡养人确实无力赡养父母或赡养能力较弱,无法保障父母的最基本生活,且父母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才能申请低保。

(2)残疾了就可以办理低保

有些人认为自己残疾了,失去了劳动能力就可以享受低保。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来核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然有些人因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但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或家庭财产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也不能享受低保。

(3)生病了就可以办理低保

低保家庭大多是重病、重残家庭,但不是所有家庭只要家庭成员生病,就会导致家庭贫困。

低保不是医疗保险也不是医疗救助,虽然家庭成员生病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影响,但家庭其他成员有劳动能力,能为家庭提供生活来源支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仍高于低保标准,这样的家庭也不能享受低保救助。

(4)没有固定工作就可以办理低保

有人认为自己家庭中没有固定从业人员、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就能申请低保。申请低保时,家庭收入核算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只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就不能享受低保。

(5)办理上了低保就可以享受一辈子

有些人被纳入低保保障后,就认为自己能够享受低保一辈子。低保是解决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一项救助政策,不是“养懒汉”,不是长期的社会福利,低保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

当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低于我区低保保障标准时,纳入低保救助;低保家庭应定期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当家庭经济生活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及时退出低保保障。

(6)车辆、房产及存款,只要自己不说就查不出来

有些人认为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情况只要自己不说,申请低保的时候就查不出来。目前低保审核机制采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方评估核查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必须书面委托授权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其家庭成员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目前,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名下的车辆、婚姻、养老保险、工商注册、房产、银行存款等情况均可实现核查,隐瞒家庭状况不仅通不过低保审核,还会被纳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2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

(7)骗取、冒领、私分低保金,不是什么大事

有些人认为骗领、冒领、挪用、私分低保金被查出后把钱退回就可以,不是什么大事。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一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四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6、家庭拥有有价债券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8、家庭成员及赡扶养人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

9、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服刑人员;

10、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纳入且目前已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

11、当地政府规定的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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