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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随曾发改发〔2022〕1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8-25 09:40
编辑 曾都区发改局 审核 曾都区
关于印发曾都区粮食市场化收购 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8-25 09:40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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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

《曾都区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随州市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州市分行

  2022年8月9日


曾都区粮食市场化

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粮规〔2019〕1号)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关于推进建立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工作的意见》(随改发〔2022〕6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相关信贷制度管理规定,为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收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曾都区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曾都区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区政府按一定额度出资,引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农发行向企业发放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所形成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为贷款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提供担保。

第三条  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遵循服务改革、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纳入信用保证基金体系的企业以及农发行等在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曾都区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金融办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基金办)设在区发改局,负责信用保证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发改局负责在农发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并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对拟参与信用保证基金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调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配合农发行进行贷后监管;配合农发行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代偿申请;协助农发行追偿逾期贷款本息。

(二)区财政局负责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资金的筹集和注入。

(三)农发行负责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借款企业的银行准入、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协助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根据基金办要求办理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转等业务;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代偿申请,负责逾期贷款本息的追偿。

  

第三章  信用保证基金归集

  

第七条  基金账户。区发改局在农发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转。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八条  基金归集。

(一)区政府初始出资资金500万元,由区财政局负责归集到位。

(二)参与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单笔须缴存不低于贷款额10%的信用保证金。参与企业须对缴存的信用保证金来源作出书面承诺(附件1),信用保证金必须是企业权益性的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借款、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企业自有资金。

第九条  基金退出。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期满后,在农发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原额收回缴存的信用保证金(如参与企业缴存的资金用于清偿本企业贷款本息,只能收回清偿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资金),或将信用保证金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批次的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运作。借款合同终止后,由农发行出具《借款合同终止函》(附件2),受理企业办理信用保证基金退出业务。未获得农发行授信审批的企业有权要求退出信用保证基金业务。

  

第四章  企业准入

  

第十条  参与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是指经区基金办审核后,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经省粮食局备案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包括:粮食购销贸易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粮食收购备案的其他企业。

第十一条  准入条件。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应达到农发行的信贷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发行开户,进行了粮食收购备案、具有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资质;

(二)具备与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存储条件,对使用贷款资金收购的粮食能做到专仓保管、封闭运行;

(三)信用状况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自觉配合农发行信贷监管;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

(五)财务状况良好。剔除政策指令性因素影响后,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下;

(六)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七)企业应有自有资金参与收购,参与收购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不含已缴存的信用保证金);

(八)满足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准入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区基金办提出申请,须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初审。区基金办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填报《曾都区信用保证基金贷款客户准入审核表》(附件3)。

(三)企业推荐。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经区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农发行进行推荐,并出具《推荐函》(附件4)。

  

第五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三条  信贷合作条件。

(一)农发行为企业办理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业务,采取“政府主导、平等自愿、自主办贷、市场运作”的原则,由银企双向自主选择。

(二)任何银行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信用保证基金。

(三)农发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的自主决策权,按照银行内部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为企业办理授信和用信。

(四)农发行负责企业贷后管理和粮食库存监管。

第十四条  贷款对象。区基金办推荐企业。

第十五条  贷款用途。解决企业在本地自主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求。粮食收购品种主要为稻谷、小麦、玉米(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粮食品种,下同)。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按照企业缴存信用保证金金额的5-10倍放大,原则上单个企业在农发行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九条  办贷程序。贷款办理按照企业申请、银企对接、受理审查、审批办理等程序开展。

(一)企业申请。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农发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农发行要求提供贷款申报资料。

(二)资格认定。农发行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贷款受理、资料审查,对企业收购贷款资格进行认定。发现企业在贷款申报过程中存在未据实申报的情况,农发行可拒绝受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

(三)审批办理。农发行根据内部制度和流程规定,为企业办理贷款。

1、农发行根据区基金办出具的《推荐函》,受理信用保证金贷款业务,并开展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程序。

2、区基金办依据农发行出具的贷款批复书,确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担保金额,并向农发行出具《放款通知书》(附件5)。

3、农发行以《放款通知书》视同落实贷款担保措施,在企业落实各项贷前条件后,与企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按贷款审批额度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对由信用保证基金提供征信担保的企业,重点关注其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法律诉讼、到期债务偿还等情况,发现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偿还贷款本息的重大事项要及时通知基金办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农发行加强对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认真履行贷后粮食、资金、非财务信息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局负责本级信用保证基金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企业收购入库进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借款企业收购粮食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信贷资金。

第二十四条  农发行发现的企业贷后管理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区发改局反馈。区发改局核实后,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第七章  基金代偿

  

第二十五条  代偿比例和顺序。信用保证基金与农发行代偿风险分担比例为8:2。贷款本息出现逾期,先使用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用于代偿,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剩余贷款本息由政府信用保证基金按80%的比例予以代偿。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出现缺口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在下一个粮食收购季启动前按照原基金规模补充到位。

第二十六条  代偿启动。在贷款逾期30日(自然日)后2个工作日内,农发行会同区发改局共同向区基金办提出代偿申请。区基金办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启动代偿事宜,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提出代偿申请的农发行和区发改局。

第二十七条  代偿手续。区基金办同意启动代偿后,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借款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配合农发行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代偿顺序和比例进行资金扣划。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代偿资料。

(一)代偿申请函;

(二)借款企业《借款合同》;

(三)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四)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信用保证基金不予代偿。

(一)农发行存在串通企业恶意欺骗行为,由此发生贷款损失的;

(二)农发行实际向企业发放的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额度超出信用保证基金担保额度以外的部分不予代偿;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的事项。

  

第八章  债务追偿

  

第三十条  农发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所有到期应收回未收回的贷款本息,按第六条规定的工作职责,由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农发行依法向借款企业追偿,追偿所得按照20%和80%的比例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信用保证基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区发改局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纳入粮食经营活动失信黑名单和征信平台;农发行在5年内不得向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贷款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曾都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随曾发改发〔2022〕16号关于印发曾都区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随曾发改发〔2022〕16号关于印发曾都区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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