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詹波代表:
您提出关于财政资金安排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尽量交由村级合作公司实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区级出台规范性文件,将财政资金安排的适宜项目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合作公司)承担,以增加村集体收入”的建议,对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激发乡村内生动力具有积极意义。目前上级未出台相关文件,待上级文件出台后,我区将第一时间出台配套文件。各建议办理单位认为,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财政资金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情况下,可以积极推动财政资金安排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资金安全高效。
一、明确项目分级管理界限
根据《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的规定,依法确定村级合作公司的参与方式,明确不同投资规模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
一是关于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此类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同意后,村委会可以通过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自行开展建设,也可以通过公开竞争、集体决策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此类项目无需委托专业监理,由村委会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管项目建设。
二是关于投资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此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表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建审批完成后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监理或由村委会自行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理。此类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竞争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明确是否要求施工资质。
三是关于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此类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或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发改部门赋码、审批,报建审批完成后在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或公共资源交易等场所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项目应按要求委托专业监理。此类项目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资质,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是关于《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不适用情形。您提案中提到的“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源类、桥隧类、防洪防汛类项目;在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实施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的简化程序,仍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拓宽村级合作公司参与项目建设的合规路径
在不能违规“直接委托”的前提下,各职能部门提出以下两种合规模式,实现“项目落地”与“集体增收”双赢。一是劳务分包模式(适用大额工程)。在林业、水利、交通等大额工程招标文件或总承包合同中,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的环节(如苗木栽植、割灌除草、道路养护、环境清理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劳务分包的方式参与。二是资源入股模式(适用产业类项目)。依托林业、文旅等产业发展项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林地经营权、集体林权、闲置农房等资源折价入股到民宿、森林旅游、林下经济等经营主体,通过股权分红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下一步,各建议办理单位将立足部门职能,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组织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培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财政资金项目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积极配合做好财政资金安排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各部门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财政资金项目的业务指导,指导其规范项目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提升实施能力,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感谢您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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