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第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6-09-03 13:51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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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波代表:

您提出关于简化对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流程审批特别是施工资质审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依据《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提出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村级组织可按程序自行实施,但有的部门检查要求必须要有施工资质,而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就要10—13个点左右的税收,与上级文件的要求不符,建议相关部门明确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流程”问题,切中当前农村小型项目实施的堵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根据《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的规定,不同投资额度的项目适用不同管理流程,对施工资质的要求也因项目类型而异。

一是关于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此类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同意后,村委会可以通过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自行开展建设,也可以通过公开竞争、集体决策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此类项目无需委托专业监理,由村委会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管项目建设。

二是关于投资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此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表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建审批完成后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监理或由村委会自行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理。

三是关于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此类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或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发改部门赋码、审批,报建审批完成后在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或公共资源交易等场所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项目应按要求委托专业监理,此类项目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资质,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是关于《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不适用情形。您提案中提到的“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源类、桥隧类、防洪防汛类项目;在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实施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的简化程序,仍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各议案办理单位将立足部门职能,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组织对各地辖区内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培训,提升政策知晓度;二是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各部门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指导其规范项目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提升实施能力,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感谢您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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